(三)加强宣传推广。通过高层倡导、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可通过互联网位置查询服务等方式,推广母婴设施服务,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据推荐标准,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定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各地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
各地可结合本意见,根据实际制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报告国家各有关部门。
附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