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商业贿赂行为:
(一)在公共服务中或者依靠公共服务谋取本单位、部门或个人经济利益;
(二)经营者之间未在合同及会计凭证中如实记载而给付经济利益;
(三)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方以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向交易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给付或者承诺给付经济利益,诱使其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付或者承诺给付经济利益的,是商业行贿;收受或者同意收受经济利益的,是商业受贿。
员工利用商业贿赂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经营者利益收受贿赂的,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或者片面宣传;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
(三)以歧义性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实施下列有奖促销行为:
(一)未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促销信息,影响消费者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对兑奖设定不合理条件;
(四)抽奖式有奖促销,最高奖的价值超过两万元。
本法所称的有奖促销包括抽奖式有奖促销和附赠式有奖促销。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确定奖励的,是附赠式有奖促销;以偶然性的方法确定奖励种类或者是否给予奖励的,是抽奖式有奖促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