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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11-22 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
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
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
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 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
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六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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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 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
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 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
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
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
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 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
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
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
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
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 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
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
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
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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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 60 日内处理完毕的,
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
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
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相关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处
理情况。
第六章 评 审
第七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
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七十三条 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十四条 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候选人、候选单位合法权益
的情况下,奖励办公室可以邀请海外同行专家对国家科学技术奖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进行评议,并将有关意见提交相关评审
组织。
第七十五条 对通过初评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际科技合
作奖人选,及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
处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人
选及项目,提交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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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
有关评审组织的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
考察。
第七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
驻外使、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各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 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
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
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
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及国家自然
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以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四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评
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 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
结果有效。
(五)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以及国
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
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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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
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八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
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
过初评和评审的国家自然科学 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
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
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八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
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国务院报请国家主席签
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 500 万元。其中 50 万元属获
奖人个人所得, 450 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八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
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
金数额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公布。
第八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第八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
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400 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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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不超过 3 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 15%。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八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
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进行监督。
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科学技术部提出,报国
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八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办公室应
当定期向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
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
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
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 可以向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进
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 ,应当及时转交
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
第九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科学技术
部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
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 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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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
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国 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
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国
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 由科学技术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
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
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
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
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部予以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 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
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科学技术部分别情况给予
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
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
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部或者相关主管部
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六条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
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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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
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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