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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11-22 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
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关
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十七条 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国公民在中国
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条
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 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
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 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
可以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
第五十八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
安全具有特别意义或者重大影 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适时推荐国
家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九条 符合奖励条例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
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
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
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六十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
形式审查的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
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
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六十一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
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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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公告
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
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五章 异 议 处 理
第六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国家自然
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
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
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 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
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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