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3 号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
经 2008 年 11 月 13 日科学技术部第 27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万钢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
的评审质量,现对科学技术部 1999 年 12 月 24 日公布、 2004 年
12 月 27 日修改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
部令第 9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章中 “异议处理”部分的规定单独作为一章,作为
第五章,其他章节序号顺延。第四章“推荐”修改为 “推荐和受理”。
第七章“授奖”修改为 “批准和授奖”。 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调整
为第八章,并修改为 “监督及处罚 ”。
二、第三条修改为: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 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
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
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
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
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
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
三、第四条修改为: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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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的 “一年以
上”修改为 “三年以上”。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四 ) 所
称‘重大工程项目 ’, 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 科学技术工程、
国防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
六、第三十条修改为: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
人数不超过 15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10 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
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7 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5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30 个。 ”
七、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
评审组的委员或者经科学技术部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
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
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
八、删除第五十条第二款。
九、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
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
十、删除第五十四条中的 “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
共利益”。
十一、 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经评定未授奖的国家自然科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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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
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
十二、第五十九条修改为: “符合奖励条例第十五条及本细则
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
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 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
人。 ”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
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
目经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
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
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
十五、将第七十三条调整为第六十三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
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
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十六、删除第七十四条。
十七、将第七十七条调整为第六十六条,并修改为 “奖励办公
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
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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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将第七十八条调整为六十八条,并修改为: “涉及候选
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 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
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
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
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
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
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
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 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
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
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 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
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 “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
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组织 的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
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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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将第六十二条调整为第七十七条,并将其中的 “初评
结果”修改为 “评审结果”。
二十二、将第六十六条调整为第七十九条,并将第一款第一
项修改为: “(一) 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
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
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和评审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
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
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
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400 项。
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 3 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
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 15%。 ”
二十五、将第七十一条调整为第九十一条,并修改为: “科学
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
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
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
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科学技术
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 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
格;已经授奖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学技术
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 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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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
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由科学技术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
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