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妇幼健康服务模式
(十)推进防治结合服务模式。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妇女儿童提供防治结合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有利于防治结合的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新机制,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和常见病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在辖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以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为抓手,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内部改革,规范设置业务部门,实现保健与临床业务实质融合。推进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与公立妇产医院、儿童医院有机结合,建立区域内防治结合的妇女儿童健康综合服务模式。
(十一)促进惠民政策有效衔接。促进生育过程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模式,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推广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产前筛查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多渠道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十二)推广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围绕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优化诊室布局及诊疗流程,营造环境温馨、干净整洁、安全舒适的就诊环境。完善自助服务设备,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在儿科和儿童保健门诊积极设立母乳喂养室。全面开展孕产妇、儿童预约诊疗服务,逐步推广预约住院分娩。积极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有条件的地区要动态公布产科床位预约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广泛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缴费支付、诊疗报告查询等便捷服务,切实改善群众就诊体验。
(十三)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创新在妇幼健康服务中的引领作用,打造妇幼健康高新技术平台,针对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开发推广妇幼保健、生殖健康、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新技术新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加强妇产科学、儿科学、妇幼保健学、遗传学、生殖医学等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加快适宜技术推广,使科技创新助力妇幼健康事业发展。创新母婴保健技术评估机制,规范新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
四、落实政策保障措施
(十四)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深度整合,省、地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产科专科建设,提高产科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科室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妇幼健康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稳定,坚守妇幼健康公益性服务的主阵地,设区的地(市)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五)完善运行机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产科、儿科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鼓励妇幼保健机构通过提供优质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强化母婴保健技术监督执法,严格机构、人员准入,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产前诊断技术、助产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重点,建立随机抽查制度。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剖宫产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将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纳入区域卫生计生信息规划,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加强妇幼健康信息安全保护。做好重点地区妇幼健康服务监测,建立母婴安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强工作指导针对性。
(十七)加强宣传与社会动员。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提高人民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技能。大力宣传扎根基层、情系百姓的妇幼健康工作者,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广泛动员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做好妇幼健康工作,重视发挥协会、学会作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等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责任,将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