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促进浙江跨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9号),近日,浙江省商务厅会同省统计局、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5个章节,24条内容。具体从经营主体管理、产业支持政策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和明确要求:
在经营主体管理方面:根据业务不同,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分成四类,即自建平台企业、电商应用企业、电商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备案登记相关材料,可办理相关业务。此外,各相关牵头部门应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制度、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机制,并重点培育一批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
在产业支持政策方面:经备案登记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根据财政、税收、海关等有关规定,可享受有关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示范创建、通关优先、报检便利等各项政策。此外,省商务厅会同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等部门建设一批具有保税功能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和物流仓储中心;在海关特殊监管区、B型保税区建设跨境电商公共仓储。
在监督管理方面: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对其上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发生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信息更新,省商务厅牵头应用大数据手段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虚假填报,将取消备案,并不再给与涉事企业各项便利服务和支持政策。
此次《办法》的出台对于浙江省跨境电商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二是有利于提高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提高通关通检效率,避免虚假贸易。
下阶段,浙江省将从三个方面推进《办法》的落实。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发挥省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快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开展先行先试。继续依托杭州、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省级产业集群跨境电商等试点载体,加快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服务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三是研究细化具体政策。按照《办法》要求,省、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跨境电商管理及服务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具体落实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