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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起取消对普通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2016-10-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宣布大幅下调化妆品消费税。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改为对“高档化妆品”征收税费,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据了解,此前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此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原文具体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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