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香兰醇
(一)背景资料。香兰醇的分子式是C8H10O3,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等批准其作为食品用香料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各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表B.1食品类别除外),改善食品的味道。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九、6-[5(6)-癸烯酰氧基]癸酸
(一)背景资料。6-[5(6)-癸烯酰氧基]癸酸的分子式是C20H36O4,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等批准其作为食品用香料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各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表B.1食品类别除外),改善食品的味道。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十、葡萄糖基甜菊糖苷
(一)背景资料。葡萄糖基甜菊糖苷是从甜叶菊叶中提取。欧盟委员会、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等批准其作为食品用香料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各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表B.1食品类别除外),改善食品的味道。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十一、L(+)-酒石酸
(一)背景资料。L(+)-酒石酸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面糊、油炸面制品、固体复合调味料、饮料以及葡萄酒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糖果(食品类别05.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30 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糖果(食品类别05.02),调节水果味糖果的口味。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L(+)-酒石酸》(GB 25545-2010)。
十二、二甲基二碳酸盐(又名维果灵)
(一)背景资料。二甲基二碳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果蔬汁(浆)类饮料、碳酸饮料、茶(类)饮料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风味饮料(食品类别14.08)。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防腐剂用于食品。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防腐剂用于风味饮料(食品类别14.08),抑制酵母菌和霉菌的生长,防止饮料变质。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二甲基二碳酸盐》(GB 1886.68-2015)。
十三、二氧化钛
(一)背景资料。二氧化钛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果酱、凉果类、话化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胶基糖果、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装饰糖果、调味糖浆、固体饮料、果冻、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胶原蛋白肠衣(食品类别16.0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胶原蛋白肠衣(食品类别16.03),改善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GB 25577-2010)。
十四、红曲红
(一)背景资料。红曲红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调制乳、风味发酵乳、冷冻饮品、果酱、腌渍的蔬菜、腐乳类、糖果、装饰糖果、方便米面制品、粮食制品馅料、糕点、饼干、熟肉制品、调味糖浆、调味品、饮料、配制酒、果冻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蛋制品(改变其物理性状)(食品类别10.03)和其他蛋制品(食品类别10.04)。日本厚生劳动省、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蛋制品(改变其物理性状)(食品类别10.03)和其他蛋制品(食品类别10.04),改善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15961-2005)。
十五、焦糖色(普通法)
(一)背景资料。焦糖色(普通法)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调制炼乳、冷冻饮品、果酱、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面糊、裹粉、煎炸粉、即食谷物、饼干、调理肉制品、调味糖浆、醋、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饮料、酒、果冻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豆干再制品(食品类别04.04.01.0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豆干再制品(食品类别04.04.01.03),改善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 1886.64-2015)。
十六、焦亚硫酸钾
(一)背景资料。焦亚硫酸钾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允许用于水果干类、蜜饯凉果、干制蔬菜、腌渍的蔬菜、干制的食用菌和藻类、腐竹类、坚果和籽类罐头、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食用淀粉、饼干、食糖、淀粉糖、调味糖浆、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果蔬汁(浆)、葡萄酒和果酒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配制酒(食品类别15.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批准其作为抗氧化剂、防腐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0.7 mg/kg bw(以二氧化硫计)。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抗氧化剂、防腐剂用于配制酒(食品类别15.02),防止酒类产品氧化沉淀和产品褐变。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GB 2557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