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对食品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结果应作为其下一年度食品安全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任务安排的依据。
不能通过考核检查的,省局可依据有关规定或食品抽检监测服务采购合同暂停或终止食品承检机构承担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食品承检机构承担食品抽检监测任务,有下列情形的,省局可依据有关规定、食品抽检监测服务采购合同暂停或终止其承担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该机构在五年内不得承担省局食品抽检监测任务,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篡改、瞒报、谎报、漏报食品抽检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的;
(二)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食品抽检监测数据和分析研判结果等信息;
(三)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重复使用同一检验数据、结果用于多次或不同的食品抽检监测任务;
(五)利用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擅自变更抽样环节的或擅自将食品抽检监测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擅自将食品抽检监测项目进行分包的;
(七)存在故意不抽样或有指向性抽样的情形;
(八)不能持续满足食品承检机构基本条件的;
(九)检验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或者一年内监督抽检复检结论发生变化的记录超过2次(含)以上的;
(十)未按要求报送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样品、问题样品报告以及结果分析报告的;
(十一)盲样考核、留样复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认证审评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对食品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品包装材料的监督抽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抽验、注册检验等。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