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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6〕341号)【2016-09-01实施】

2016-06-29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6日局务会议和市通信管理局2016年6月24日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
网络餐饮服务监督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配送膳食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为餐饮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本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举报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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