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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6-15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
  
  (一)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二)突出针对性,根据食用农产品季节、地域、品种等,结合果蔬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不同食用农产品的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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