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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6-15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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