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增《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需试点产品(枸杞)的试点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试点产品正式列入《目录》之日止。按照企业自愿申请,省级质检部门、认证机构推荐的原则,确定了试点认证机构和企业(附件2)。试点期结束前仅限试点认证机构及生产单位在认监委的组织和指导下开展认证。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前,试点企业不得将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也不得进行误导宣传。
特此公告。
2. 枸杞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认监委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