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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28号

2016-05-25 来源:国务院
  
  (十七)推动融合发展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发起或参与互联网领域多双边或区域性规则谈判,提升影响力和话语权。推动建立中外政府和民间对话交流机制,围绕大型制造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融合发展标准制定以及应用示范等,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结合实施“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运用丝路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等金融资源,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服务,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全链条“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引进来”的能力和水平,利用全球人才、技术、知识产权等创新资源,学习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模式,支持和促进我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本意见实施。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要统筹研究完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进机制,加强对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部署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做好指导协调,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跟踪督查,及时帮助有关方面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开展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重大决策及相关工程实施提供咨询。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考核评估,确保融合发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国务院
  
  201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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