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2月1日对吴川市兆京三星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在仓库和车间均未发现壹斤多二两酒(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14年9月23日)。经调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216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吴川市兆京三星酒业有限公司向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书,该公司陈述该批次产品已被供应商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分析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添加原料过程中控制不严。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没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二、汕头市龙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2月16日对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汕头金砂东路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向“兆玮呈富(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活力本味青葱饼干”(生产日期:2015年08月13日)24盒,购进后由公司配送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其中2盒已售出,因和顾客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召回。剩余22盒被检验机构购买用于检验样品。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在不知道该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经营了该批食品。鉴于以上调查,汕头市龙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