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坚持风险管理原则。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再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加强风险预警交流,不断拓展交流渠道和形式,强化常态和突发风险预警。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结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发布,制定了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要点表,覆盖40多个项目,260多项内容。三是强化抽样检验。2015年,总局安排食品抽样16.8万批次,省局安排41万余批次,涉及近200种,3000余个检验项次,抽检合格率为96.8%。特别是对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和国家标准规定项目实行全覆盖检验,及时公布检验结果。四是加强全程追溯管理。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进货查验记录、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落实。五是强化信息公开。总局网站发布42期共10.9万余条监督抽检信息,其中公开不合格食品6552个批次,转载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监督抽检结果1200余期。
(五)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是强化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评和督查。为落实中央对食品安全提出“党政同责”的要求,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积极推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落实监督检查与抽样检验责任(简称“四有两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综治办、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质检总局、粮食局等对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抄报中央组织部和各省党委。2016年春节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铁路总公司等组成督查组,对地方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联合督查,通过现场检查、明察暗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督促地方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二是加强基层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先后出台了基层能力建设标准和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下拨资金66.5亿元,用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排查及防控等;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23亿元,支持全国163个省级和地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并支持整合建设16个省30家县级食品检验机构。三是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治理“餐桌污染”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推进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活动。
(六)加快构建部门间协作机制
与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就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衔接提出明确要求。与质检总局签订有关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加强国内食品、进出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监管工作的衔接配合,避免监管空白和重复,形成监管合力。与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联合出台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研究解决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主要问题。
(七)引导和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组织新闻媒体食品安全法专题培训班,鼓励和引导新闻媒体依法、科学监督食品安全工作。修订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5年,“12331”收到食品类投诉举报咨询电话37万件,其中举报电话占40%。积极发挥食品行业组织作用,建立抽检监测信息通报和行业风险信息收集机制,组织50余家与食品相关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与保监会出台《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推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目前,河北、湖南、吉林等省份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八)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
2016年1月,汪洋副总理专门听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汇报, 部署“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切实做好标准制定与执行的有效衔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各项工作,对248项食品安全标准提出425项修改意见,参与审议3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6种农药490项农药残留限量。收集汇总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卫生计生委、农业部提出400余项标准制修订意见。
(九)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挂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364件;对涉嫌犯罪案件,与高检院联合督办13件,与公安部联合督办266件。通过挂牌督办广东、广西“土榨花生油”系列案等,共查处案件2520件,移送公安机关104件。针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农残兽残、农村食品市场、保健酒、含铝食品添加剂、复原乳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247826件,罚没款金额11.65亿元,责令停产停业9731户,吊销许可证235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779个,移送司法机关1618件。
(十)积极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了“CFDA网络舆情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捕捉、分析、跟踪敏感性、苗头性食品安全信息,对风险信息及时预警,协调相关地方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了“青岛西瓜中毒”“僵尸肉”“草莓乙草胺”“辉山乳业硫酸氢钠”等舆论热点事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需加快完善
目前,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70%的县、30%的市实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三合一”,甚至“多合一”,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边缘化”、条块关系复杂化、专业人才被“稀释”等问题,机构名称标识不统一、执法依据和程序不统一、法律文书不统一等,严重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同时,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面临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法律适用能力不足、专业判断能力不足、技术支撑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严重不足
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大,食品检验任务急剧增加。目前还有16个省份食品检验资源尚未划转或者划转不到位。即便完成了机构改革和整合,但由于实验室建设、人员上岗以及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等工作尚需一段时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承担食品检验职能的921家检验机构,有461家尚未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占50.1%。
(三)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体制改革等原因,部分地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跟不上监管需要。一是“硬件”差。多数乡镇监管站缺少最基本的监管执法条件,办公设施落后、无执法车辆和食品快检设备、缺工作经费。二是“软件”弱。基层监管部门人员结构相对老化,专业监管人才非常匮乏,基本没有具备资质的食品检查员,许多基层检查员连沙门氏菌、阪崎杆菌、硝基呋喃等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名称都没听说过,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
(四)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困难
近年来,政法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但总体上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差。在“走私冻品”、“上海福喜销售过期肉”、“使用非法工艺提取银杏叶”、“疫苗非法经营”等案件中,存在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监管机关对个人违法犯罪、非法经营者食品药品犯罪无任何手段。这些都需要完善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在体制上研究解决。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对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低限由原来2千元提高到5万元,这对于食品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对于一些轻微、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如果不依法实施处罚,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如果依法处罚,又可能面临取证难、执行难、结案难等问题。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基层部门执法人员顾虑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