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政策信息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6-04-09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6年4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处  邮编:610016
  
  2、传真:028-86604049
  
  3、电子邮箱:scfzbzfc@163.com
  
  附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24日
  
  附件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和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内,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主体责任】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加工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社会共治】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备案登记】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实施备案管理。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六)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的食品小经营者履行管理义务,收集入场食品小经营的备案材料,在食品小经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30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备案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备案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备案证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备案证使用】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备案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食品安全信息。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备案证。
  
  第十条【备案变更】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记录】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相关记录、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