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为切实加强全省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我们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6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0日
2016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民生十件实事工作及任务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16]13号)要求,结合省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掌握全省食用农产品主要销售种类、市场类型和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经营管理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积极排查履职风险和监管隐患,切实加强入市后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商场、超市以及店铺销售的粮、油、肉、水产品、瓜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
三、整治时间与步骤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2016年3月20日-11月2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4月10日)。
各地要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到各基层监管单位。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4月10日-6月10日)。
(一)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食用农产品监管档案。各市(州)食药局要指导县(区)食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个体经营户、食用农产品经营摊位的数量、市场类型、经营品种和是否设置快速检测站,以及快检设备配备的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日检测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管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全面掌握食用农产品经营户信息。
第三阶段:整治规范阶段(6月10日-10月10日)。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各地要加强与农牧、渔业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按照农牧、渔业部门制定的不同生产经营主体、不同产品类别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本条件,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督促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划定专门区域并挂牌公示“农民自产自销交易专区”,供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同时,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健康证和销售、贮存场所以及设施设备条件,对场地环境和设施设备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的要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逐步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各地食药监管部门要监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或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直接使用已经实行的“批发配送两联单”。凭证应当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要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实行进货查验,登记进销货台帐。首先,查验和保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的电子影印件或纸质复印件,从农户采购的应索取农户身份证明。其次,查验和保存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目前,农业行政部门(包括农业、海渔、粮食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者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生猪、“三品一标”等食用农产品试行质量追溯,采购这些食用农产品或其他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质量合格证明。采购无法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实施,直至全面开展。最后,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登记和保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台帐,台帐信息应该包含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