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对于重大敏感舆情信息的处置结果,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舆情管理机构会同本单位宣传部门对外发布。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由本单位宣传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章督办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置督查督办制度,督促内部相关机构和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舆情信息迅速核查和快速处置;舆情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信息处置进展动态,并适时汇总、按月通报。
第二十九条舆情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处置工作,对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单位发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处置督办通知,督促及时办理并报告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处置情况,做好相关工作记录、统一编号归档。
第三十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处置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在处置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工作中因相互推诿、工作懈怠、延误处置,造成事态扩大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发现黄色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的。
(三)未及时上报省局转办舆情办理情况,被国家总局或省委省政府舆情管理部门督办催办或对工作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纳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下一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处置工作规范》(川食药监发〔201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