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需要处置的舆情后,要立即对舆情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明确调查核实及后期处置责任部门,需立案调查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需控制危害的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舆情初报。
(一)市(州)局收到省局交办的舆情后,蓝色舆情和领导批办舆情(指局领导在《舆情监测》等载体上批示督办的舆情)应在5日内向省局初报处置情况;黄色以上舆情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初步处置和核查情况,书面报告应在12小时内报送。省局舆情管理机构及时将市(州)局上报情况呈报主管和主要局领导,抄送相关处室。
(二)各市(州)局对于本辖区监测到黄色以上舆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省局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处室,2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省局应急管理机构及时将市(州)局上报情况呈报局领导。
(三)省局舆情管理机构监测到黄色以上舆情,应立即向省局领导报告(包括电话、短信等方式),并在1个小时内上报《要情快报》;橙色舆情经省局领导组织研判后决定是否向国家总局或省政府报告;红色舆情应立即向国家总局或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舆情续报、结报。
(一)蓝色舆情、领导批示督办的一般舆情处置过程中,市(州)局应在15日内续报一次处置进展情况直至结报。但蓝色舆情持续发酵上升至黄色舆情的,按黄色舆情处置要求办理。
(二)黄色舆情、橙色、红色舆情处置过程中,市(州)局应随时电话报告舆情处置进展情况,在信息爆发后未平息前(通常在舆情爆发后一周内),每24小时书面向省局报告一次舆情处置情况。舆情平息后,每周续报一次舆情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直至结报。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各类舆情发展变化,依据舆情级别和领导要求做好应急准备;组织力量研判舆情发展趋势,提出应对举措;舆情达到黄色级别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应对措施;达到橙色级别后,应立即报请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局和省局相关处室接到省局舆情管理机构转来舆情信息后,应遵循以下要求处置:
(一)市(州)局收到省局推送、提示关注的一般舆情信息,要立即转交并提示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注或处置,并密切注意发展变化情况。
(二)市(州)局对省局转来的蓝色舆情、省局领导批办舆情以及国家局、省委省政府舆情监测部门提示关注舆情,要立即责成内部相关机构或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核实信息来源和引发原因,并跟踪督办,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三)市(州)局对省局转来的黄色以上舆情,应立即启动舆情应急处置机制。
(四)对于黄色以上警示信息,省局相关处室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市(州)局的处置指导,密切跟踪事件进展,根据市(州)局处置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启动应急预案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分工负责处置任务。
第二十四条 舆情引导。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舆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通过回帖、微博、微信等方式发布相关情况,回应网民和社会关切,积极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负面影响扩大。
第二十五条省局舆情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安全热点舆情信息的核查、应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落实领导对舆情信息的批示办理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各市(州)局负责督查指导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应对处置工作,跟踪掌握事件进展及处置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于舆情监测中发现有明确时间、详细地点、基本事实的曝光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责成食品药品稽查执法等机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