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的《咨询函》已收悉。现将您咨询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进口食品获得的“卫生证书”性质的有关问题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2015 年第91号)有关规定,自2015 年7月28日起,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为:证明该批次食品从正常途径进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经检验检疫。
二、关于进口食品的产品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建立审核制度,审核前文提到的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有关义务履行情况。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按照法律规定召回。据此,进口食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为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进口商。
以上内容,专此回复。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6 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