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稿(草稿)》印发给你们,现就征求修改意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并充分征求市、县(区)基层监管单位、监管人员意见。
二、修订意见要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反馈。修订意见应针对具体条文提出,并附说明修订理由。
三、各单位将修订意见统一汇总后,于2016年3月11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省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18686860048@163.com。
联系人:马海军 0451-88313163,18686860048
刘新春 0451-88313118,18345052958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