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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盐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盐行〔2012〕2号)

2016-02-27 来源:121健康网
  
  生产企业所需碘剂,由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采购。
  
  食盐生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14880、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保持生产环境清洁卫生,生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二)建立各种购进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物等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碘含量及抗结剂含量的测定、生产过程盐质的分析、卤水或原料盐的分析等;
  
  (四)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更换食盐品种必须实施确认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食盐出厂检查检验记录制度。
  
  (一)食盐抽样方法按GB/T8618《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进行抽样。
  
  (二)每批食盐出厂,必须对食盐质量、合格证、标识标注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不予出库,并做好检查检验记录。
  
  (三)食盐出厂检查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生产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识,必须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等级、生产日期、产地;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使用方法;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盐质量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制度。
  
  必须明确不合格品的判定、评审、处置方式和处置权限,确保不合格品得到识别和控制。
  
  对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后要进行复验,以证实符合要求。当产品交付之后或已开始使用(食用)发现不合格品时,要立即追回、退货或更换,并查明原因,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必要时采取召回措施。
  
  建立不合格品台账,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统计分析情况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
  
  生产企业应对销售的每批食盐建立和保存台帐,包括食盐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承运者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须具备库房不小于正常年销量二个月所需的库容;库房应符合卫生、通风、干燥、避光等基本要求。
  
  食盐进库要分类、分库(区)存放,摆放符合先进先出原则。严禁食盐散储或露天堆放。食盐库房内应清洁、卫生、整齐,不存放与盐品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食盐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制度。
  
  加强食盐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消除食盐质量事故隐患。培训结束必须进行考试,并做好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客户或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客户或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单位或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盐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的质量问题、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对客户或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必须在接到投诉24小时内给予答复,作出处理。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处理的,应向客户或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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