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发放
第二十五条(奖励通知)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批同意后,制作《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奖金领取)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应当委托同一人领取奖金,受委托人需凭通知、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第二十七条(申领承诺)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向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对其就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包括获得市级或区县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奖励)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委托他人进行奖励申请和领取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委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救济途径)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奖励决定作出部门的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奖励决定作出部门所属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卷宗保管)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原始记录、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奖励申请告知书、奖励申请表、奖励通知书、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及录音材料。
第三十条(保密条款)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