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奖励申请)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所约定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奖励审批)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连同《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和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情形,无法提供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供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制止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案件结案审批文书等材料。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食药安办申请使用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市食药安办进行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市食药安办通知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部门。
第十九条(简易程序的启动)
举报事项有较大社会影响,且经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简易程序,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第二十条(简易程序权利告知与申请)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批准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先行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先行奖励申请。
第二十一条(简易程序审批)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先行奖励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连同《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立案审批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审批文书、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食药安办申请使用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市食药安办进行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市食药安办通知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部门。
第二十二条(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衔接)
在举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告知举报人再申请一般程序奖励,申请奖励金额应扣除已经发放的先行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特殊奖励附加程序)
对于奖励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较大金额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申请,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批外,需经市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隐名举报奖励申领)
举报人隐名举报的,应当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隐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举报奖励、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代为申请、领取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隐名举报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其他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