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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安办等 制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2号)

2016-02-19 来源:121健康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第三条(工作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是举报专项奖励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市级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定、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使用内部审核、协调指导、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食安办”)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制定、协调指导等工作。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制定、举报奖励审批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受理机构和奖励资金的发放部门,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提出奖励初步认定意见及奖金发放。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奖励资金的拨付部门,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单独核算、拨付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市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全市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食药安办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设立区县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区县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
  
  对同一举报事项,不得重复予以奖励。
  
  第五条(食品安全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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