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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2016〕10号)

2016-02-18 来源:121健康网
  
  5、《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撤销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a、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b、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c、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e、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f、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2)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审查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申请书》;
  
  b、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
  
  c、与撤销相关的证明材料。
  
  6、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撤回
  
  (1)食品经营者申请撤回受理审核要求: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食品经营者根据自身业务变化和意愿,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相关申请的。
  
  (2)撤回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撤回申请书》;
  
  b、原《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7、《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
  
  (1)未到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可在许可证期满30日前到原许可机关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换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并缴销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2)换证申请应审核的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换证申请书》;
  
  b、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c、《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d、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均为5年,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在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许可证编号不变;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签发人为许可机关食品经营许可的核准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日常监督管理人为负责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或者负责对食品经营者现场核查的人员。当日常监督管理人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时,通过签章变更的方式直接在许可证上更换日常监管责任人;
  
  (四)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摆放或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五)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负责发证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将获证食品经营者有关情况告知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和仓库不在同一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辖区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证,同时函告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对仓库进行监管;
  
  (六)许可机关受理工作现场要放置申请许可须知等资料,公示申请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免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文书,并提供网上下载申请文书格式服务;
  
  (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样式,负责印制、发放与管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食品经营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经营注销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书;
  
  (八)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七、《食品经营许可证》编码规定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发证机关对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编码,即“谁发证谁编码”原则。如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证,则市、县代码轮空,以“0000”表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证,则县代码轮空,以“00”表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许可证编号,任何一个许可证编号只能赋予一个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该许可证编号应被系统保留,不能再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中一位校验码为计算机自动产生。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防伪二维码为计算机办证系统自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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