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核
(1)申请人应当先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许可初审机关提出申请后,由初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初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初审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片区监管人员,由片区监管人员对经营者必须具备的经营条件、设施、场地等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及现场核查的时间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现场核查应当由初审机关指派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所设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3)核查人员进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时,认真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现场核查表》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初审机关存档。
(4)对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报许可机关审核,经许可机关核准后,由许可机关制作、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复查,对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报许可机关审核,经许可机关核准后,由许可机关制作、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经初审机关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核审。
3、现场核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审批改革有规定不进行现场核查的,遵照其规定:
a、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b、申请变更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c、申请许可期限延期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d、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a、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
b、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准发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许可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许可机关主管许可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食品经营许可核准工作,受理审查人员负责发证工作。
(2)许可机关主管许可工作的负责人对受理机关审查人员提交核准的事项和《现场核查表》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5)申请人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受理审查人员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撤销、换证
1、《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1)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新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后,凭注销证明向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