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许可证办理流程及事项
(一)食品经营许可主体确认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为许可申请人;
4、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
1、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2、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三)许可应当审核的材料。申请人提交许可申请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保健食品还应当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9、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四)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决定
1、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
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当事人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以当事人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日;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6)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