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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2016〕10号)

2016-02-18 来源:121健康网
  
  4、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以自动售货设备经营者所在行政区域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许可;申请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应当以互联网食品经营者所在行政区域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许可。
  
  (二)餐饮服务环节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
  
  2、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各市(州)和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三)保健食品销售环节
  
  1、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州)和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保健食品许可机关。
  
  2、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和连锁公司总部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及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和连锁公司门店的初审和许可机关同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涵盖销售、餐饮、保健食品三个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不同的同一经营主体,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开展审核,最终许可管理权限最高的许可机关为发证机关。
  
  三、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及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三)前店后厂临街商铺现制现售食品的;
  
  (四)商场、超市内独立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的;
  
  (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自己生产的食品;
  
  (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食品;
  
  (七)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
  
  四、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自己生产的食品;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采取流动式经营的食品摊贩;
  
  (四)销售食品添加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铁路和民航运营中的食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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