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已颁布实施,为有效推进流通、餐饮“两证合一”,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我省全面启用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省局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工作部署,抓紧联系省局信息中心,尽快获取食品经营许可系统正式版网址和用户名及密码等重要信息,全面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力争在第二季度前全面完成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工作。
二、在发放新《食品经营许可证》前的过渡时期,各地仍按照原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好流通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不得擅自停止许可证申请受理、发放等工作,要求做到无缝衔接。
三、各地在正式启用新证前,我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相关审核证明文件仍然有效。
四、各地要统筹安排省局下拨给各县(区)食药局的开办经费,尽快购买与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匹配的打印机(分辨率600dpi以上,宽幅可容纳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确保新证打印工作顺利开展。
请各地在省局网站(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相匹配的各类格式文书。
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余海洋 电话:0971-8868793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审查通则(试行)》以及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就全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领取许可证的对象及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领取许可证的对象:凡在本省内从事食品(保健品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申请者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
二、许可证的受理审查权限
青海省境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应当遵循市(州)和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管理,坚持谁监管、谁审核、谁发证,先照后证、一审一核、一地一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具体受理审核发放的职责划分为:
(一)食品销售环节
1、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2、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派出机构作为初审机关具体承担受理、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其中:许可机关承担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初审机关受许可机关的委托,具体负责对辖区销售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办理申领、变更、延续、换证、注销、撤销许可证的受理、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
3、初审、审核发证实行“一审一核制”。即:初审(主要包括:申请、变更、延续、换证、注销、撤销许可的受理,经营场所、设施、布局、人员的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所(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或片区监管人员承担,并由食品药品监督所(市场监管所)所长审核;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设立食品药品监督所(市场监管所)的,由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片区监管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初审通过后由初审机关报许可机关审核发证,审核发证(主要包括:申请、变更、延续、换证、注销、撤销许可的书式审查、发证等核审事项)应当由许可机关业务人员具体承担,主管或分管局长核准。核准同意后,由初审机关向申请人送达《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