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政策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

2016-02-03 来源:121健康网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新组成在内的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要求,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等。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提交试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