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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责任】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领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各区(含新区,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政府)应当健全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对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项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市、区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市、区政府规定。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政府负责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种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城市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人力资源保障、旅游、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下列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以自身名义开展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食品行业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食品安全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稽查机构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案件查处工作;
(三)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基层监管所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食品安全标准,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医学、营养、生物、化学、农业、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管理,其管理规定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条【行业管理】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鼓励行业协会和行业示范单位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的食品安全行业标准,在协会成员单位或者联盟企业范围内推广使用。
支持并推动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服务标准,使用食品安全大数据等管理方法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规范的食品安全过程管理、风险防控、人员培训等专业服务。
行业协会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建立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对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予以管理。
第十条【宣传】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鼓励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食品责任保险业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