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审计工作组、被核查审计企业应在《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现场核查情况表》上签字、确认。《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现场核查情况表》一式两份,市审查中心和区县市场监管局各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应将现场核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问题,立即通知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应在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10日内,汇总本次核查审计工作整体情况,评估核查审计工作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形成证后核查审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市审查中心应做好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信息的统计和分析,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将上季度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生产监管处。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市审查中心要加强审查员的管理,在选取审查员参加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时,应遵循已参与对被核查审计企业最近一次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的审查员不得参加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计工作质量,证后审计工作组不得将审计工作计划提前通知被审计企业。
第二十二条 证后核查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证后核查审计工作。实施现场核查审计时,应向被核查审计企业出示相关证明,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证后核查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应严格依法查处证后核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将企业整改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上传到食品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参与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的监管人员数据库,加强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做好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证后核查审计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复审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