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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

2016-02-11 来源:121健康网
  
  (三)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等,并予以公示。
  
  牵头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完成并持续推进
  
  (四)实现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1号),加快推进省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到2016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非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和集中监管,通过省网上审批平台向社会公示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
  
  牵头单位:省网上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底
  
  (五)编制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
  
  制定公布《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以清单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并实施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据《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月底完成并持续推进
  
  (六)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强化信息化支撑保障,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工商登记业务系统自动生成需要后置审批的事项。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在实现信息化手段前,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可告知申请人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查看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相关审批部门。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底完成并持续推进
  
  (七)实行政府部门信息统一公示。
  
  制定《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编制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目录,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同时将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信息及时推送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底完成并持续推进
  
  (八)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制定《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部门失信联合惩戒目录,明确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底完成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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