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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

2016-02-11 来源:121健康网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加快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编制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编制涉及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列明具体的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部门,以省政府名义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4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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