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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2-10 来源:121健康网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月4日
  
  上海市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以下简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工作,保障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工作,包括新发证、换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变更、注销、补领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及审查人员培训等工作。
  
  区、县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部门”)受市质量技监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新发证、换证、变更、注销、补领等工作。负责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档案;负责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和发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委派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等工作。
  
  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发证检验机构负责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企业生产所在地区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企业申请新发证、换证、变更、补领等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与其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复印件;
  
  (四)    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复印件(委托办理时);
  
  (五)    与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发证的除外;原件一份);
  
  (六)    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补领时);
  
  (七)    检验报告原件(延续时申请免于实地核查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经办人出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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