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成立调查组)
调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立即成立调查组并赴相关现场开展事故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其中1名为负责人。
调查员与所调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调查时限要求)
对接到来自医疗机构报告发现的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区(县)市场局应当在接报后2小时内赶赴医疗机构现场进行调查。
市局直属执法机构接到区(县)市场局报告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2小时内前往事发现场,组织或指导开展调查:
(一)初步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涉及学生等敏感人群的一般(Ⅳ级)食物中毒事故。
第十八条(调查目的和事项)
调查机构通过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应当查明是否属于食物中毒、事故性质、肇事单位、中毒食品(或餐次)、中毒病例数、致病因素及发生原因等。
第十九条(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内容)
食物中毒事故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包括核实诊断、制定病例定义、病例搜索、个案调查、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及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具体的调查方法和内容如下:
(一)核实诊断应核实发病情况,开展病例访谈、采集病例生物标本和食物样品等,并符合相关要求(附件5、附件6)。
(二)制定病例定义应简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相关要求(附件7),并可随调查进展进行调整。
(三)病例搜索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附件8),选用适宜的方法开展。病例搜索时,可采用一览表(附件9-1、9-2)记录病例临床信息及食品暴露信息。
(四)个案调查应统一调查方法,可与病例搜索同步进行,并符合有关要求(附件10)。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特点,可采用不同的个案调查表(附件11-1、11-2、11-3)。
(五)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应当符合有关要求(附件12),根据调查所得信息,描述病例临床特征,病例发病时间、地区和人群分布特征,并对引起事故的致病因子、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做出初步判断。
(六)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应当符合有关要求(附件13),可用于分析可疑食品或餐次与发病的关联性,常采用病例对照研究和队列研究,根据调查需要开展。
第二十条(卫生学调查方法和内容)
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学调查应当针对可疑食品污染来源、途径及其影响因素,对相关食品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开展卫生学调查,以验证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现场卫生学调查应在发现可疑食品线索后尽早开展,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要求(附件14)。
(一)访谈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获取就餐环境、可疑食品、配方、加工工艺流程、生产经营过程危害因素控制、生产经营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现场调查可疑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食用等过程中的相关危害因素;
(三)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等,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生物标本。
第二十一条(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中的采样和实验室检验应根据有关采样程序和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开展,并符合相关要求(附件15)。
调查员采样、保存和运送标本和样品的过程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附件16),送检前应填写采样记录表(附件17-1、17-2、17-3),送检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检验项目和样品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