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调查情况报告(附件1)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接报时间、到达现场时间;
(二)食物中毒事故涉嫌肇事单位和危害涉及单位的名称、地址;
(三)食物中毒患者人数、临床表现、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四)食物中毒事故简要经过、可能原因及目前采取的措施;
(五)调查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告时间。
第十条(区(县)市场局初步报告)
发生一般(Ⅳ级)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10-29人食物中毒事件的,牵头市场局应当在初步调查核实后,1小时内口头报告市局、市局直属执法机构和区(县)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市局直属执法机构和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市场局初步调查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调查进程报告)
调查食物中毒事故过程中,如出现患者病例数、检验结果、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肇事单位等情况信息有重大变化或者更新的,市局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较大(Ⅲ级)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进程;区(县)市场局应当及时向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书面报告一般(Ⅳ级)食物中毒事故的进程,并同时将调查进程信息抄报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调查终结报告)
食物中毒事故(事件)调查终结后,牵头市场局一般应当在接报后30日内完成食物中毒事故(事件)调查,并撰写食物中毒事故(事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调查终结报告),报送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审核。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调查或报告时限的,应当报请市局同意。
市局或者牵头市场局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事故肇事者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牵头市场局应当在完成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事件)信息收集表》(附件3,以下简称信息收集表),报送事故(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市场局应当同时将该表抄送市局直属执法机构。
调查终结报告的结论内容应当包括是否定性为食物中毒,事故涉及区域范围、确认病例数、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做出调查结论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其他报告)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群体性发病事件可能是由食源性疾病或其他传染病、危害源引起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存在死亡病例的,或者可疑投毒等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事故涉及学生等敏感人群的,必要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
区(县)市场局应于每年1月5日前,汇总和分析本辖区上一年度食物中毒事故(事件)发生情况,并上报市局和抄送市局直属执法机构。
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和分析本市上一年度食物中毒事故(事件)发生情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分析情况载入年度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应急系统建设与物资准备)
市局和区(县)市场局应当加强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建立健全,确保调查过程通信畅通。
市局直属执法机构和区(县)市场局(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应当做好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所需的物资材料准备,一般包括:调查所需文书、采样工具、快检设施等(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