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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5〕818号)

2016-02-09 来源:121健康网
  
  第五条(管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市较大(Ⅲ级)以上食物中毒事故开展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市局要求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区(县)市场局负责对辖区内一般(Ⅳ级)食物中毒事故开展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负责指导区(县)市场局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合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跨区域调查分工)
  
  对于本市跨区域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一)跨区域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由食品生产经营肇事者所在地的区(县)市场局(以下简称牵头市场局)主要负责,相关区(县)市场局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二)首次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报告的区(县)市场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牵头市场局;
  
  (三)食物中毒患者和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场局应当协助牵头市场局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四)食物中毒事故涉及的食品(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下同)来源地和流向地所在区(县)市场局应当协助牵头市场局,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学调查等工作。
  
  牵头市场局应当积极将情况通报相关区(县)市场局。必要时,可报请市局指定牵头市场局或者协助调查的区(县)市场局开展调查。
  
  属于较大(Ⅲ级)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
  
  第七条(调查员制度)
  
  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实行调查员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所属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员。
  
  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员应当由具有1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担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身体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场局报告。
  
  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事件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场局报告。
  
  接收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场局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事件的,可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经初步核实为食物中毒事故且符合启动应急响应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要求,进行报告。
  
  第九条(市局初步报告)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区(县)市场局初步调查核实,在1小时内由市局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在核实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初步调查情况。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重大(Ⅱ级)以上食物中毒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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