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商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审批文件、认证认定证书等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依法开展检查的。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所需的费用及相关抽检费用纳入省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足额保障。
省局飞行检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飞行检查工作的指挥和领导,充分发挥飞行检查在“四品一械”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保飞行检查工作顺利实施,督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省局决定成立飞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一、飞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胡小平
副组长:林 伟 任彦保 应宏锋 张 平
王福选 曾锦川 齐慧丽 张 明
杨智海 王志宏 吴开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投诉举报和广告监管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领导
办公室副主任:投诉举报和广告监管处处长
二、飞行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指挥全省“四品一械”飞行检查工作。
2.审议重要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3.统筹专家队伍建设及使用考核工作。
4.审议检查及相关抽检费用的年度经费预算。
5.发布重要信息。
三、飞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落实领导小组工作计划和安排。
2.负责协调、督查飞行检查工作。
3.收集、汇总检查结果和信息,提出改进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