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赣食药监科[2014]25号)的要求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在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前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确定的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信息汇总后上报省局科标处。
(三)抽样检验
抽检监测工作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赣食药监科[2014]25号)执行。对于同一品种既有抽检项目又有监测项目的,一次抽样,同时检验。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采集过程可简化执法相关的必要程序。
各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将采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参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抽检质量。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赣食药监科[2014]25号)有关要求开展抽检监测及后处理。要加强对参与抽样工作人员的培训,抽检工作严格按照培训要求开展。要准确填写相关文书,确保抽样单据填写的真实、规范、清晰,保证所采集样品的可溯源性,确保抽样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抽样样品符合检验要求,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查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监测工作对日常监管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抽检监测的效能,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严厉查处。查处情况除按期上报外,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有关情况,适时统一公布抽检结果,提高消费者知晓率,扩大社会监督。
(三)及时通报信息,按时上报结果。各单位的数据上报人员应经过统一培训,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每月将2015年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情况月报表(附件3)和2015年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报告月报表(附件4)按全省“四品一械”数据报表要求统一报送;要加强对抽检监测数据的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报告省局,并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治理。各单位应在2015年12月20日前报送2015年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5)及抽检监测年度工作总结。
(四)加强工作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参与抽检监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