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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2016-01-15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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