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沪食药监法〔2014〕818号)正在修订过程中,为做好现阶段本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市食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沪食药监食流〔2015〕66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具体条件应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DB31/2027-2014)有关要求。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