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政策信息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食药监发〔2016〕2号)

2016-01-14 来源:121健康网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一节 审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许可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
  
  (二)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
  
  (三)申请补证以及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可以自行或委托下级许可机关或派出机构,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许可机关可以委托经营场所所在地同级许可机关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节 决定
  
  第二十二条 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四章 延续、变更、补办及注销
  
  第一节 延续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