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酒类食品销售、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在相应食品经营项目后标注。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五)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示意图、说明和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等文件;
(六)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散装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需提交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帐登记,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管理、专间操作、餐厨废弃物处置、环境卫生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等)、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通过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设施设备资料。
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生产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连锁经营的食品销售企业,分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各类材料名录。
第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退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