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日
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经营主体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称许可机关)负责监督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按照许可权限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县(市、区、特区)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根据许可机关委托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和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第七条 上级许可机关可以指定下级许可机关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许可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县级以上许可机关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经营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经营者可以同时申请一种或多种经营项目,根据主要经营项目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连锁经营、批发销售、网络经营、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应在相应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应在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单位食堂应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