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调场所面积、清洗消毒区面积、专间面积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3、 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4、 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设备及运输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备盛装、分送产品的专用密闭容器和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九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三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鲜榨自制饮品和裱花类糕点。
第六十四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加工场所面积,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按照第二节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六十五条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态混合,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按照食品原料中风险等级最高的进行归类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六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许可审查有关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配备盛装、分送产品的专用密闭容器,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六十九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5℃以上。
第七十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有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