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五十二条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m2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人数5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在专间入口处应设置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m2以下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专间面积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第五十三条 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宜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或设备。中央厨房专间内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第五十四条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设施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第三节 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四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六条 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要求。
第五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七条 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要求。
第六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八条 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在餐饮服务中现制现售自制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制酒过程中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制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七节 其他现制现售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条 其他现制现售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应当按照实际经营的品种进行现场审查,品种不得包括裱花类糕点、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
第六十一条 制售其他现制现售类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
(二)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到顶;
(三)经营场所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
(四)经营场所应安置有效的排烟、通风设施,安装有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五)经营场所设有给排水设施;
(六)经营场所具有清洗、消毒、洗手等条件。
第八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六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内设中央厨房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专间的水龙头应为非手触动式开关。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